(2015)牟民初字第283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原告李海坤与被告王振亚、河南清秀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郑州清秀汽车美容养护有限公司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坤,王振亚,河南清秀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郑州清秀汽车美容养护有限公司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民初字第2833号原告李海坤,男,生于1981年8月8日,汉族。委托代理人刘红卫,河南赵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振亚,男,生于1971年5月13日,汉族。被告河南清秀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被告郑州清秀汽车美容养护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海坤与被告王振亚、河南清秀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郑州清秀汽车美容养护有限公司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建业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海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李海坤负担。审判员 宋卫中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任超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