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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江执民字第3010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徐水爱与翁天海、戴金双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徐水爱,翁天海,戴金双,翁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衢江执民字第3010号申请执行人:徐水爱,农民。被执行人:翁天海,农民。被执行人:戴金双,农民。被执行人:翁鹏,农民。徐水爱与翁天海、戴金双、翁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作出的(2015)衢江商初字第10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徐水爱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翁天海、戴金双归还借款本金447000元并支付判决书确定的利息,翁鹏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翁天海、戴金双、翁鹏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提交对本案终结执行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衢江执民字第3010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管玉江审判员  周增俭审判员  章永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郑 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