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汉中民二终字第0063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吴严华与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严华,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徐思良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民二终字第0063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严华。委托代理人:邓琛,湖北伟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汉南大道1259号第1-6层。负责人:齐建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夏梓云,该公司法务专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52号。法定代表人:罗世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贾守辉,湖北武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告):徐思良。上诉人吴严华为与被上诉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徐思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2014)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02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严华以与被上诉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吴严华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吴严华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03元,由上诉人吴严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文审判员 刘阳审判员 叶欣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赵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