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扎鲁法执字第41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赤峰市东润担保有限公司扎鲁特旗分公司申请执行金河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赤峰市东润担保有限公司扎鲁特旗分公司,金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扎鲁法执字第419号申请执行人赤峰市东润担保有限公司扎鲁特旗分公司被执行人金河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赤峰市东润担保有限公司扎鲁特旗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金河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金河已履行(2015)扎鲁民初字第1419号民事判决书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扎鲁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扎鲁民初字第14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姜 国盛审判员 :杨朝洛蒙审判员 :张 连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苏 日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