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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诸执字第02687-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石建杰与刘洪武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建杰,刘洪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诸执字第02687-1号申请执行人石建杰。被执行人刘洪武。申请执行人石建杰与被执行人刘洪武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12月2日达成执行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诸城商初字第20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宋国庆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执行员  王金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