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诸执字第02687-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石建杰与刘洪武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建杰,刘洪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诸执字第02687-1号申请执行人石建杰。被执行人刘洪武。申请执行人石建杰与被执行人刘洪武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12月2日达成执行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诸城商初字第20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宋国庆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执行员 王金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