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二中法民终字第0211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6-06-09
案件名称
谭某某与万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谭某某,万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二中法民终字第0211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谭某某,女,197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委托代理人熊兴桥,重庆市万州区百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万某某,男,197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上诉人谭某某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2015)云法民初字第0260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谭某某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谭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谭某某撤回上诉。二审已收案件受理费2300元,依法予以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燕审 判 员 刘 康代理审判员 胡显春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 记 员 黎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