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初字第1646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钟志先与重庆麦乃馨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志先,重庆麦乃馨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16468号原告钟志先,女,1966年9月210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代理人向平,重庆迪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麦乃馨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白马凼125-11-5号,组织机构代码68891375-5。法定代表人田进,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钟志先诉被告重庆麦乃馨食品有限公司劳动纠纷一案中,原告钟志先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麦乃馨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钟志先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志先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蒋陆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李 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