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民初字第98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穆文涛与赵长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文涛,赵长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阳民初字第985号原告:穆文涛,男,汉族,居民,住阳谷县。委托代理人:岳喜鹏,阳谷法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长斌,男,汉族,居民,住阳谷县。原告穆文涛与被告赵长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穆文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长斌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穆文涛诉称:2013年8月16日,被告以买房经济困难为由向我借款4万元整,口头约定借款期限3个月。被告赵长斌给我出具了借条一张。当天,我将现金4万元交付被告。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还款,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4万元及利息。被告赵长斌未答辩亦未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3年,原、被告因信贷业务与被告相识。2013年8月16日,被告以买房经济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4万元整,当天,原告将现金4万元在阳谷县沪农商银行交付于被告,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欠现金肆万元整40000.00赵长斌2013.8.16”。后被告未还款。2015年5月7日,原告诉来我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4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以上事实,由原告陈述、原告提交的借条一份在卷佐证。上述证据业经庭审分析,认定为有效证据。本院认为,被告赵长斌向原告穆文涛借款4万元事实清楚,有借条为证,且该笔借款已实际交付,故原告穆文涛与被告赵长斌之间形成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债务应当清偿,被告久拖不还欠当。原告主张的利息,应自2015年5月7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被告赵长斌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原告诉讼请求的认可及抗辩权的放弃,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长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穆文涛欠款4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5月7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由被告赵长斌向本院交纳。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依法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云霞代理审判员 赵雪梅人民陪审员 周长贵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 记 员 杜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