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邯县民初字第163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高开区支行与刘晓刚、孙彤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高开区支行,刘晓刚,孙彤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邯县民初字第1633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高开区支行,住所地:邯郸经济开发区联通南路18号,(以下简称中行邯市高开区支行)。负责人宋祖荣,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姜慧、王建茹,河北浩博律师所律师。被告刘晓刚。被告孙彤。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行邯市高开区支行与被告刘晓刚、孙彤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高开区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3元,减半收取536.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高开区支行负担。审判员 刘海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潘玉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