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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邯县民初字第163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高开区支行与刘晓刚、孙彤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高开区支行,刘晓刚,孙彤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邯县民初字第1633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高开区支行,住所地:邯郸经济开发区联通南路18号,(以下简称中行邯市高开区支行)。负责人宋祖荣,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姜慧、王建茹,河北浩博律师所律师。被告刘晓刚。被告孙彤。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行邯市高开区支行与被告刘晓刚、孙彤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高开区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3元,减半收取536.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高开区支行负担。审判员  刘海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潘玉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