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科法执字第1430-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春与被执行人通辽市兴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鲁学敏、董朝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春,通辽市兴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鲁学敏,董朝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科法执字第1430-1号申请执行人张春,男,52岁,汉族,无业,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被执行人通辽市兴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通辽市科尔沁区。法定代表人鲁学敏,经理。被执行人鲁学敏,女,63岁,汉族,公司经理,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被执行人董朝德,男,75岁,汉族,公司员工,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申请执行人张春与被执行人通辽市兴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鲁学敏、董朝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和解履行期限到期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通辽市兴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鲁学敏、董朝德账户内的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天成执行员  聂利峰执行员  任 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张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