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西民初字第2930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西峰支行与袁军红、孔繁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西峰支行,袁军红,孔繁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西民初字第293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西峰支行负责人韩小龙,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云被告袁军红被告孔繁勤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西峰支行诉被告袁军红、孔繁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西峰支行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西峰支行现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西峰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44元,减半收取2322元,退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西峰支行案件受理费2322元。代理审判员 张海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 记 员 罗世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