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南漳执字第0028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邱太武与湖北长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太武,湖北长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南漳执字第00288号申请执行人邱太武。个体工商户,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东津镇居委会一街。被执行人湖北长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尹洪峰,该公司经理。邱太武申请执行湖北长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的(2015)鄂南漳民二字第000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邱太武于2015年9月17日向我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于2015年12月3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湖北长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按照和解协议执行后,申请人邱太武于2015年12月3日向我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鄂南漳民二初字第000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二、如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军审判员 尤明军审判员 程实忠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朱志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