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龙小商初字第50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詹有祥、舒国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詹有祥,舒国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龙小商初字第506号原告: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龙洲街道荣昌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徐祖俊,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徐炎龙,原告单位员工。被告:詹有祥。被告:舒国香。原告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詹有祥、舒国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接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傅建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陈 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