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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龙小商初字第50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詹有祥、舒国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詹有祥,舒国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龙小商初字第506号原告: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龙洲街道荣昌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徐祖俊,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徐炎龙,原告单位员工。被告:詹有祥。被告:舒国香。原告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詹有祥、舒国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接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傅建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陈 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