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开民保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洛阳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与陈孟清、谢伟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洛阳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陈孟清,谢伟
案由
追偿权纠纷,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开民保字第138号申请人洛阳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住所洛阳市唐宫中路20号院,组织机构代码75835156-8。法定代表人王现利,主任。委托代理人王静静,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申请人陈孟清,男,汉族,1965年3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光华路**号院*栋2门***号。被申请人谢伟,男,汉族,1958年1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九都路**号院1门***号。申请人洛阳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与被申请人陈孟清、谢伟追偿权纠纷一案,向我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洛阳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未在法律规定时间内缴纳诉讼费,亦未向我院申请减、缓、免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申请人洛阳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自动撤回申请处理。代审判员 陈莹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 记 员 苏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