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井民初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王现志与胡学磊、胡保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现志,胡学磊,胡保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井民初字第206号原告王现志,男,1966年3月26日生,汉族。被告胡学磊,男,1988年11月10日生,汉族。被告胡保顺,男,1965年2月23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现志诉被告胡学磊、胡保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现志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诉之申请系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现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王现志负担。审 判 长 王志中审 判 员 牛砚洲人民陪审员 王利强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 记 员 裴慧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