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开民初字第0090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张家港市金成机械厂与张家港华丰重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港市金成机械厂,张家港华丰重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开民初字第00906号原告张家港市金成机械厂,住所地张家港市经济开发区杨舍镇人民西路。投资人金玉成,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钱惠良,XXX。被告张家港华丰重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悦丰路1号。法定代表人张英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常猛,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方锦超,该公司员工。原告张家港市金成机械厂与被告张家港华丰重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港市金成机械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97元由原告张家港市金成机械厂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二广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 记 员 高 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