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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民二终字第0109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安徽万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安徽省交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徽万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安徽省交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二终字第0109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万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宁国路126号,组织机构代码71174420-9。法定代表人:刘仁刚,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交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310号,组织机构代码14895335-0。法定代表人:胡先宽,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安徽万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省交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5)蜀民二初字第01053号民事判决,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为由,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判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同时偿还欠款利息241325.25元及运费12000元,合计253325元,利息按银行同期按揭利率0.6336%计算,案件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安徽万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2015年12月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安徽万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安徽万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5100元,减半收取2550元,由上诉人安徽万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宏强审判员  朱治能审判员  汪 寒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马玢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