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成华民初字第3100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廖茂华与张亲平、曾秀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茂华,张亲平,曾秀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成华民初字第3100号原告廖茂华。委托代理人白芝成。委托代理人杨亚军。被告张亲平。被告曾秀琼。原告廖茂华与被告张亲平、曾秀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周渝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6日、1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廖茂华的委托代理人白芝成、杨亚军,被告曾秀琼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亲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廖茂华诉称,2014年8月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万元,原告通过银行转款向被告指定账户打款支付50万元,现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现金46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现被告未按约定归还借款,请求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546000元以及利息、违约金,被告支付律师费20000元;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曾秀琼辩称,向原告借款500000元属实,但原告主张的另外46000元借款系预先计算的利息,并非借款;借款后,被告于2014年9月7日支付了15500元,10月2日支付了15000元,2015年2月15日又还款30000元。被告张亲平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日,原告与被告张亲平签订了借款协议,协议约定,张亲平向廖茂华借款500000元,从2014年8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该款从原告在成都工行沙河支行银行帐户转入被告曾秀琼在平安银行成华支行的银行帐户;双方还约定,若被告未按期还清借款,则自借款未还款金额日起追罚万分之五的违约金至还清款项为止,原告因催讨欠款所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误工费等由被告承担;双方同时口头约定了借款利息按月息3%计算。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向被告指定账户转款500000元。另查明,被告张亲平、曾秀琼系夫妻关系。原告对自己的主张提交了,原、被告身份信息、两被告的结婚证(复印件)、借款协议、借条、工商银行电子银行回单等证据证明。被告曾秀琼质证对借款协议、银行转款50万元凭证等证据予以认可。对原告主张借款46000元借条,被告主张系预先计算的利息。被告为证明自己主张张,提交了银行转款凭证,证明借款后被告支付了60500元,原告认可支付了60500元,但认为该款仅是被告偿还的利息。以上证据,双方当事人对借款协议、原告工商银行电子银行回单、被告转款凭证等证据不持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审理中,原、被告一致确认2014年8月1日,张亲平所出具的46000元借条,实为预先计算的利息,被告实际出借本金为500000元。被告于2014年9月7日支付利息15500元,2014年10月12日支付利息15000元,2015年2月15日支付利息30000元。利息按双方约定已支付至2014年10月31日;审理中,原告放弃了对律师费20000元的主张。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向被告出借资金后,被告未按约定还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对原告请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人民银行贷款利率4倍标准计算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本院已支持了原告利息的诉讼请求,对其主张的违约金不再支持。被告张亲平、曾秀琼系夫妻关系,本案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该债务应系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张亲平、曾秀琼应共同向原告廖茂华清偿债务。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亲平、曾秀琼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廖茂华偿还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标准计算,从2014年12月1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廖茂华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108元,由原告廖茂华承担1108元,被告张亲平、曾秀琼承担4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渝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尹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