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郴北民一初字第110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郴北民一初字第1106号原告陈某某,女,197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被告张某,男,1968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唐勇林人民陪审员 唐红英人民陪审员 曹泽龙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 记 员 段志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