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0263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牟英与李荣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英,李荣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开民初字第02634号原告:牟英。被告:李荣凯。原告牟英诉被告李荣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牟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荣凯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牟英诉称:被告因要还住房贷款于2008年8月5日向原告借款15000元,承诺一年内还清,但至今未偿还。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15000元。被告李荣凯未予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2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李荣凯欠牟英17500元,2014年5月10日还清。庭审中,原告自认该欠条系2008年8月5日向被告借款后所出具的欠条,其中的17500元含2500元利息,本次诉讼不予主张。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银行流水明细一份、原告的当庭陈述在卷为凭,上述证据业经本院开庭审查,具有证据效力,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鉴于庭审中原告自认欠条中的2500元为利息并放弃了相应权利,在无据认定被告已偿还剩余的借款的情况下,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5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荣凯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对原告相应主张的抗辩权利。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李荣凯偿还原告牟英欠款1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6元,由被告李荣凯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 王 岱 有审判员 : 殷 杏 玲审判员 : 陈 彦 芬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宋梓君(代)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