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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242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王某与周某、段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周某,段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2426号原告王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李荣彪,丰县凤城中阳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告周某,农民。被告段某(系被告周某母亲),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周某、段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刘元福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刘 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