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里发执字5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常某某与常某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里发执字55号申请执行人常某某。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监护人。被执行人常某某。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2)里发民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常烁于2015年2月26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9000元,未执行标的为9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国龙审判员 孟祥飞审判员 张志斌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张晓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