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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里发执字5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常某某与常某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里发执字55号申请执行人常某某。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监护人。被执行人常某某。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2)里发民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常烁于2015年2月26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9000元,未执行标的为9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国龙审判员  孟祥飞审判员  张志斌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张晓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