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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香民初字第1978-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杨敬明与马淑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香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香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敬明,马淑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香民初字第1978-1号原告杨敬明。委托代理人张志勇,河北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淑丽。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敬明与被告马淑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敬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及保全费10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吴贺永审判员  杨 燕审判员  王焕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王婧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