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民初字第80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肖胜利与高会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胜利,高会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民初字第801号原告肖胜利,男,1976年4月7日生,汉族,住庆云县。被告高会丽,女,成年,汉族,住庆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肖胜利诉被告高会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肖胜利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 瑶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马春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