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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民初字第80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肖胜利与高会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胜利,高会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民初字第801号原告肖胜利,男,1976年4月7日生,汉族,住庆云县。被告高会丽,女,成年,汉族,住庆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肖胜利诉被告高会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肖胜利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 瑶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马春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