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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鄞望民初字第304-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华某与陆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某,陆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望民初字第304-2号原告:华某,个体户。被告:陆某,个体户。委托代理人:任伟雪,宁波市西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华某诉被告陆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华某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陆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华某负担。审 判 长  石银山人民陪审员  朱定友人民陪审员  翁志道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代书 记员  戴丹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