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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民初字第1182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魏元恩与林世勇、林福财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元恩,林世勇,林福财,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11827号原告魏元恩,男,1983年5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霍邱县。委托代理人李万张、张作勇,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世勇,男,1990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林福财,男,1963年12月5日出生,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厦门市火炬高新区软件园创新大厦B区301、302、303。诉讼代表人刘纯玉。委托代理人王蓓。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元恩与被告林世勇、林福财、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4日以欲另行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合法的,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永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林 蕾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