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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左执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额尔顿其木格与朝克巴达日胡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额尔敦其木格,朝克巴达日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左执字第227号申请执行人额尔敦其木格,女,1976年6月22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被执行人朝克巴达日胡,男,33岁,蒙古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额尔敦其木格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新左民初字第22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朝克巴达日胡自愿给付了执行款13381元及执行费100.71元。现本案执行标的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新左民初字第22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哈   申代理审判员 包阿 如那代理审判员 格日乐图雅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 记 员 王   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