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左执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额尔顿其木格与朝克巴达日胡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额尔敦其木格,朝克巴达日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左执字第227号申请执行人额尔敦其木格,女,1976年6月22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被执行人朝克巴达日胡,男,33岁,蒙古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额尔敦其木格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新左民初字第22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朝克巴达日胡自愿给付了执行款13381元及执行费100.71元。现本案执行标的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新左民初字第22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哈 申代理审判员 包阿 如那代理审判员 格日乐图雅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 记 员 王 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