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商初字第197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郭黎明与蔡淑霞、陈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黎明,蔡淑霞,陈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商初字第1979号原告:郭黎明。被告:蔡淑霞。被告:陈钢,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郭黎明与被告蔡淑霞、陈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黎明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黎明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黎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郭黎明负担。审 判 员 高立群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代书记员 施椿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