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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民初字第225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沈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马绍林、姜常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绍林,姜常伟,马韶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民初字第2256号原告沈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沈丘县淮河路与群贤路交叉口西北角。组织机构代码:87579895-9。法定代表人王建华,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勇、丁守平,客户经理。被告马绍林,男,195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被告姜常伟,男,197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被告马韶华,男,197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原告沈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马绍林、姜常伟、马韶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沈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沈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孙建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