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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衢刑执字第854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甄争光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甄争光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衢刑执字第8544号罪犯甄争光,现在浙江省十里丰监狱服刑。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1日作出(2014)温瓯刑初字第4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甄争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浙江省十里丰监狱于2015年11月10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甄争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经审理查明,罪犯甄争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实际已执行刑期2年1个月。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甄争光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假释条件。执行机关提出相关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甄争光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12月15日起至2017年5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关新审 判 员  庄向东代理审判员  郑 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 记 员  刘 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