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牧执字第118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6-06-04
案件名称
封丘县人民法院与李桂某、刘全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封丘县人民法院,李桂某,刘全某,李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牧执字第1188号申请人封丘县人民法院,住所地:新乡市。被执行人李桂某,女,1959年3月2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刘全某,男,1965年10月2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明某,男,1965年9月17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封丘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李桂某、刘全某、李明某罚金纠纷一案,(2015)封刑初字第03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11月19日,封丘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被执行人李桂某、刘全某、李明某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封丘县人民法院(2015)封刑初字第035号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世平执行员 :高新一执行员 : 张 扬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刘建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