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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高新商初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与杜明新、程玉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杜明新,程玉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高新商初字第164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住所地泰安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御景龙城”门口三层小楼。负责人:李敬忠,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王照伟,业务部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冉冉,山东宇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明新。被告:程玉梅。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诉被告杜明新、被告程玉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行使其诉讼权利,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9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负担。审判员  宋礼翔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王 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