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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执民字第618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义乌市浪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王益平、吴巧娟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义乌市浪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王益平,吴巧娟,张金满,胡燕丽,骆士英,王雪莲,王卉,张康伟,义乌市卡乐唯数码影像有限公司,浙江海洋家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义执民字第6182号申请执行人义乌市浪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县。法定代表人翁荣弟,董事长。被执行人王益平。被执行人吴巧娟。被执行人张金满。被执行人胡燕丽。被执行人骆士英。被执行人王雪莲。被执行人王卉。被执行人张康伟。被执行人义乌市卡乐唯数码影像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法定代表人胡燕丽。被执行人浙江海洋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法定代表人王益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义乌市浪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益平、吴巧娟、骆士英、王雪莲、王卉、张金满、胡燕丽、张康伟、义乌市卡乐唯数码影像有限公司、浙江海洋家居有限公司小额借款纠纷一案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王益平用于抵押的登记在义乌市下骆宅益平园珠笔芯厂名下的坐落于义乌市下骆宅工业区的房地产,上述房产正在处置过程中,一时无法处置完毕,同时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金义执民字第6182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徐鹏俊执 行 员 陈涧东执 行 员 郑健敏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代书记员 陈永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