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麻城民一初字第0167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付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麻城民一初字第01678号原告付某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某撤回对被告赵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付某负担。审判员 梁胜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刘惠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