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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平民初字第0281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原告任某某、张某某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任某某、唐某某、富平县輊鑫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任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唐某某,富平县輊鑫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平民初字第02811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原告任某某,男,汉族。法定代理人张某某,女,汉族,系任某某之母,张某某之女。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职业住址同上。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负责人辛某某,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闫某某,任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任某某,男,汉族。被告唐某某,男,汉族,居民。被告富平县輊鑫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史某某,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张某某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任某某、唐某某、富平县輊鑫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任某某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任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某、任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刘银学人民陪审员  贺敏菊人民陪审员  董向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 记 员  郑佩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