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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民二初字第0089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寿西湖医院保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安徽省国营寿西湖农场医院

案由

保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二初字第00896号原告:王某某,男,196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寿县水泥厂下岗工人,住安徽省六安市。被告:安徽省国营寿西湖农场医院,住所地六安市。法定代表人:孟某,该医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孟德春,安徽孟德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荃照,安徽孟德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王某某诉安徽省国营寿西湖农场医院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王某某以公安机关侦查尚未结论为由,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武 斌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朱新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