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甘民申字第100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朱学文与被申请人姚永寿、王引弟、甘肃龙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姚羊代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朱学文,姚永寿,王引弟,甘肃龙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姚羊代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申字第100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朱学文。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姚永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引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甘肃龙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临潭县城关镇。法定代表人:李生明,该公司经理。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姚羊代。再审申请人朱学文与被申请人姚永寿、王引弟、甘肃龙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升公司)、姚羊代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甘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州民终字第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朱学文与龙升公司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再审申请人朱学文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学文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贺文俊代理审判员  郭莉萍代理审判员  李 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 记 员  白渊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