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初字第3149-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毛某、张某等与李某、河南XX周口富达运输有限公司扶沟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张某,苏某,李某,某甲公司扶沟分公司,某乙公司周口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初字第3149-1号原告:毛某。原告:张某。原告:苏某。被告:李某。被告:某甲公司扶沟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翟某。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扶沟镇鸿昌大道中段。被告:某乙公司周口市分公司负责人:王某。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中州路**号。原告毛某等诉被告李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为便于案件审结后的执行,原告提出书面申请和担保,要求对被告李某驾驶的豫P×××××(豫B×××××挂)重型半挂牵引车予以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李某驾驶的豫P×××××(豫B×××××挂)重型半挂牵引车予��扣押于嘉祥县萌山汽修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丁兴良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李来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