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玄执字第170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徐荣与被执行人惠晓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荣,惠晓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玄执字第1709号申请执行人徐荣,男,1955年3月1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文涛,江苏东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孔超,江苏东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惠晓童,男,1952年6月4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徐荣与被执行人惠晓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玄民初字第20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惠晓童名下无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已被纳入失信人名单。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申请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玄民初字第20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石顺光执行员 周 林执行员 汪礼兵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郭 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