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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初字第1397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重庆团金机电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团金机电有限公司,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13978号原告重庆团金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天陈路27-30-4号,组织机构代码58017540-4。法定代表人邓小娟,重庆团金机电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莺,女,重庆团金机电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沙坪坝南街49号15-8。被告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德感正街339号,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团金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团金机电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团金机电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团金机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交纳44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团金机电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黄燕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杨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