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睢执字第0101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李维江、冯书会申请执行赵全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维江,冯书会,赵全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睢执字第01017号申请执行人李维江,男,198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柘城县。申请执行人冯书会,男,196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河南省柘城县。被执行人赵全海,男,196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商丘市。本院在执行李维江、冯书会申请执行赵全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同意协商和解,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商睢执字第0101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调解)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冀 辉审 判 员 何瑞卿代理审判员 朱俊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 记 员 陆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