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执五字第50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董新利与王淑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新利,王淑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唐执五字第506号申请执行人董新利。被执行人王淑秋。本院在执行董新利申请执行王淑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唐执五字第50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谷孝国代理审判员 赵 伟代理审判员 高京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 记 员 冯 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