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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395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刁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刁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3958号原告刁某,农民。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刁成义和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刁成义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旭东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 记 员  赵云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