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395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刁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刁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3958号原告刁某,农民。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刁成义和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刁成义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旭东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 记 员 赵云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