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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行执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35 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山东汉邦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山东汉邦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行执字第35号申请执行人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被执行人山东汉邦置业有限公司。关于申请人淄博市张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山东汉邦置业有限公司社保行政处罚一案,经查,被执行人山东汉邦置业有限公司因经营困难,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张行执字第3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永梅审判员  赵 斌审判员  王 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年家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