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执字第291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游光员拖欠诉讼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游光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2916号移送单位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住所永安市南山二路66号。被执行人游光员,女,197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执行人游光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永安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8日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35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拖欠本案诉讼费用13718元和执行费106元。执行中,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本案与(2015)永执字第2903号案件的被执行人主体一致,为便于案件执行,故将本案并入(2015)永执字第2903号案件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3561号民事判决书有关诉讼费用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敏审判员 池毓煦审判员 罗爱萍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樊筱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