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执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郝文丽与赵现敏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文丽,赵现敏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高执字第36号申请执行人郝文丽。被执行人赵现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高邑县人民法院(2012)高民一初字第42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赵现敏已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赵现敏及其妻子李振英在你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立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耿明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