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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执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郝文丽与赵现敏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文丽,赵现敏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高执字第36号申请执行人郝文丽。被执行人赵现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高邑县人民法院(2012)高民一初字第42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赵现敏已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赵现敏及其妻子李振英在你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立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耿明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