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1660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田志强贪污、徇私枉法一案减刑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田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1660号罪犯田志强,男,196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省开封市人,大学文化,现在河南焦作监狱服刑。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1日作出(2011)顺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田志强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刑期自2010年9月15日起至2021年3月14日止。田志强等被告人提出上诉。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0日作出(2011)汴刑终字第107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田志强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7年。刑期自2010年9月15日起至2017年9月14日止。宣判后,2011年7月8日入监。该犯历经减刑1次,于2013年10月21日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9月15日起至2016年12月14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田志强减去有期徒刑10个月的建议,经河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1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17日在焦作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法执行机关焦作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焦作市人民检察派员参加了庭审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认定,2010年5月、7月、8月份的各一天,被告人朱辉在开封市公安局相关领导不知情的情况下,安排被告人金明去查赌,金明又安排田志强一起查处通许县、开封县等地赌博场所共三起,现场缴获赌资分别为8万、2.3万、15.312万元,又分别收取赌场老板所谓的罚款5万元、2万元、10万元,上述款项未给当事人出具相关手续,也未上交单位,而是由金明安排田志强私自保存。在2010年5月、7月收缴的赌资和罚款中,金明从田志强处支取7000元给线索提供人,金明又从田志强处分别支取7.3万元和1.8万元给朱辉,下余7.5万元由田志强存放。在2010年8月份的赌资和罚款中,金明从田志强处拿14万元给朱辉,下余11万元由田志强存入个人银行账户,金明从田志强处拿3万退给赌场老板。朱辉给线索提供人4万元。8月21日,朱辉上缴开封市纪委14万元,8月23日,田志强将8万元交给开封市公安局禹王台分局治安大队的张丽,当日由该分局的朱莉将8万元上交开封市公安局纪委。在2010年5月份的查赌中,除现场收缴赌资8万元,抓获涉赌人员十余人。因他人说情,收取赌场老板5万元后,将全部人员释放。在2010年8月的查赌中,除现场收缴赌资15.312万元赌资外,还抓获涉赌人员17人,在收取赌场老板10万元后,将抓获人员释放,由另外5名与赌博案件无关的人员替换参赌人员和赌场老板,并伪造笔录并立行政案件,对5名顶替人员以赌博事由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本院另查明:2010年9月21日,开封市顺河回族人民检察院收取金明一案5万元。田志强于2015年12月2日向原判法院缴纳25000元。罪犯田志强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4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田志强减刑,已经过分监区警察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服刑人员张印、焦金川,管教干警孙彪的出庭证言、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田志强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田志强准予减去有期徒刑10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9月15日起至2016年2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彩霞审判员 韩咏梅审判员 郭 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靳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