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初字第208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丁某与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2089号原告丁某。被告宁某。本院认为: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诉被告薛宁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丁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按自动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丁某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侯凌云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张士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