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日执字第99-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莒县晨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临沂玉树祥石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陈永柱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莒县晨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临沂玉树祥石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陈永柱,聂艳红,王冬,山东荣丰橡胶集团有限公司,王廷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日执字第99-3号申请执行人:莒县晨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原莒县晨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县城阳中路西侧1号。法定代表人:邵明鹏,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临沂玉树祥石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沂南县汉街66号。法定代表人:陈永柱,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陈永柱,临沂玉树祥石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聂艳红,女,系陈永柱之妻。被执行人:王冬,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北城支行原负责人。现羁押于临沂监狱。被执行人:山东荣丰橡胶集团有限公司(原山东荣丰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莒县青年北路13号。法定代表人:王廷茂,经理。被执行人:王廷茂,山东荣丰橡胶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现羁押于莒县看守所。莒县晨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临沂玉树祥石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陈永柱、聂艳红、王冬、山东荣丰橡胶集团有限公司、王廷茂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2014)日商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权利人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临沂玉树祥石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陈永柱、山东荣丰橡胶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房产等已抵押给银行,并已被本院及其他多家法院查封。另,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查封被执行人临沂玉树祥石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陈永柱名下的乌木约500吨、硅化木树化石6棵、普通玉石及普通玉石工艺品等财产一宗。因被执行人现有财产暂时不宜处置,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日商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卫华审 判 员 刘 祥代理审判员 马新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 记 员 吴 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