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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临於民初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陈能章与临安市三鑫纸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能章,临安市三鑫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临於民初字第271号原告陈能章。委托代理人陈志忠、江富平,临安市金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临安市三鑫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安市潜川镇外伍村。法定代表人沈光明,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能章诉被告临安市三鑫纸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能章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能章自行行使处分权,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合法,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能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陈能章负担。审判员  王建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汪徐婷 微信公众号“”